判決書指出,53歲葉姓男子去年2月凌晨駕駛聯結車由臺中北上桃園途中,行經國道3號112.8公里竹南路段時,因連結器斷裂,後方子車脫落衝撞護欄翻覆在北上中、內線車道,車上載運多個大型水泥涵管則散落至南下車道。
葉姓駕駛在事發第一時間渾然不知,繼續行駛至香山交流道不久,因其他車輛按鳴喇叭警示,才發現後方子車脫離;但此時已釀成嚴重事故。
當時共波及南、北雙向車道6部車輛,其中最嚴重的一輛自小客車閃避不及撞上子車,造成副駕駛座陳姓女子傷重不治;另一輛行駛在南下車道的李姓一家人,原本打算開心赴喜宴,結果整臺車撞成廢鐵,車上6人身受輕重傷,其中李家2名女兒急救後仍回天乏術。
判決書指出,葉男當天雖未超載,但子車裝載有重達9.67噸以上貨物,卻僅以一條鋼索沿着子車車斗,將水泥涵管繞一圈略作固定便開上高速公路,根本無法達到貨物牢固安全目的。
法官審酌葉男是靠行貨車司機,事故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認定葉有違反「車輛裝載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相關規則,致使釀成車禍意外,造成3人死亡,認定有過失駕駛行爲,今天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1030901